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7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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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27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退學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74號原告 盧淑美 被告國立中山大學代表人 楊弘敦 訴訟代理人 蘇吉雄 律師
陳雅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退學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有其他行政爭訟牽涉本件行政訴訟之裁判,經於民國101年8月29日裁定命於本院100年度訴字第655號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該行政訴訟事件,業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01年度判字第979號廢棄原判決,發回本院101年度訴更一字第30號更為審理,嗣經本院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後,原告仍不服,提起上訴,已經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293號裁定確定乙節,經本院調卷查證屬實,有該裁定附卷可稽。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張季芬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書記官洪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