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2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永森指定辯護人辛銀珍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4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永森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被告既已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檢察官聲請於審判外進行協商,本院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健忠
法官王鴻均法官劉子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書記官周永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