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0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01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忠杰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壹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訊問後,本院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等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97年10月2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予以執行羈押在案。
二、被告經訊問後,本院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應自98年1月
2日起延長羈押2月,除於97年12月29日訊問時,當庭對被告宣示如主文所示之裁定意旨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何世全法官楊萬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