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45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5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3月,於94年2月3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6月25日,以法矯字第0999022200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0年10月2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36日,而縮短刑期後終了日期為100年9月2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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