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107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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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0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072號債權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丁育群 代理人 劉竹峯 債務人 黃楷茵 即 黃素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肆萬玖仟玖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四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其逾期部分按日加收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逾期部分按日加收上開利率百分之四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貳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其逾期部分按日加收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逾期部分按日加收上開利率百分之四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