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48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48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48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相對人即債務人 徐淑華 (即 洪榮澤 之繼承人)
洪靖雯 (即洪榮澤之繼承人) 洪昌毅 (即洪榮澤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洪榮澤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萬伍仟玖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玖萬捌仟玖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