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3號上訴人即原告 梁金昌
梁景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淑雲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怡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書記官林依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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