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9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9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7968號債權人嘉義縣○○○區○○法定代理人 黃裕仁 債務人 李忠信 債務人 梅素美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貳萬參仟捌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暨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一二四計算利息,暨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一二四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李孟峯 核發支付命令部分,該債務人已於民國103年10月3日死亡,此有債務人李孟峯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債務人李孟峯已無當事人能力,是依前開規定,此部分聲請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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