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2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一六六號
原告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 劉韋德 律師被告光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設彰化縣○○鎮○○路○○○號三樓法定代理人己○○住訴訟代理人 簡維能 律師複代理人 王麗萍 律師被告戊○○住訴訟代理人 黃淑芬 律師複代理人丁○○住台北市○○○路○段○○○號九樓被告丙○○住
乙○○住右二人訴訟代理人簡維能律師
王麗萍律師被告甲○○住台北市○○○路○段○○○巷○○號五樓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七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淑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七日
法院書記官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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