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士交簡字第7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中銀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速偵字第10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游中銀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游中銀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玆引用之(如附件
)。
二、爰審酌被告曾有恐嚇前科之素行、酒後騎乘重型機車上路,
忽視自身及公共安全、酒測數值甚高、酒後騎車幸未肇事及
坦認犯行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書記官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