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17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七二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二八九號公示催告,就上揭證券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九百一十四年三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周玫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王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