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重上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上字第449號上訴人三創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守正 訴訟代理人 沈奕瑋 律師
張文輝 律師上訴人 黃馨蕾
張二麟 被上訴人 郭家蓉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中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3月31日15時1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雯惠
法官林佑珊法官賴秀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書記官林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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