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5號上訴人 黃馨蕾
張二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創數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黃馨蕾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肆仟壹佰壹拾玖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張二麟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叁佰零伍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
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黃馨蕾、張二麟提起本件上訴,依其等聲明可獲得之利益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86萬4,019元及26萬5,
238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4,119元及4,30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政佑
法官林銘宏法官蘇珈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書記官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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