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1號聲請人即被告 吳益清 指定辯護人 沙洪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一百零二年度訴字第八二六號),聲請交保,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吳益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係數罪,罪責甚重,客觀上難以排除被告畏罪逃匿之可能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被告於偵查中並未坦承犯行,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二、三款規定,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五日起執行羈押迄今。
二、被告於本院一百零三年一月九日審判期日言詞聲請交保,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心臟、胃不好,且要過年了,被告不會逃逸,請法官准予交保等語。
三、經查: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所犯並非法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被告又無懷胎之可能。而被告所稱:心臟、胃不好等情,經本院向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函詢結果,被告新收健檢時自述身體情況良好,羈押期間因腸胃等數種疾病定期於所內門診,並給予服藥治療等情,有該所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日基所衛字第○○○○○○○○○○號函及檢附之診療紀錄在卷可稽。是被告亦難認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綜上,被告已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不得駁回具保聲請之事由。又被告所涉上開罪嫌,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之重罪,所犯係數罪,罪責甚重,客觀上難以排除被告畏罪逃亡藏匿之可能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本院前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裁定羈押,其原因仍繼續存在。被告前開聲請意旨所述理由,均非能許具保停止羈押之事由。本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要難准許,均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曾淑婷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書記官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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