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467號原告 楊淑媛
曾麗珊 曾瑀嫺 被告 翁再來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易字第2319號妨害秘密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該案件關於被告被訴妨害秘密即窺視原告曾麗珊、曾瑀嫺身體隱私部位(按:其餘被訴窺視原告楊淑媛之妨害秘密部分,經本院另為不受理諭知之判決,此部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業經本院另以判決駁回在案),及被訴傷害原告楊淑媛等部分,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孫藝娜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志伃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