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77號聲請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相對人 邱木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相對人欄關於「 邱本村 」之記載,應更正為「邱木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書記官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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