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國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國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國字第7號上訴人 李孝敏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 律師複代理人 黃建閔 律師被上訴人台中市南區和平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蘇仁彥 被上訴人 聶台璋
吳忠達 余章正 林佩蓉 何玲宜 許順利 林明 皇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喜 律師複代理人 柯宏奇 上列當事人間因國家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8月3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陳繼先法官胡景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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