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54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煥庭選任辯護人何宗翰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0年度偵字第1944號)及移送併辦(10
0年度偵字第47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被告曾煥庭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及移送併辦,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紹紘
法官顧正德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