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2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4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惠如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0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惠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⑴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56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⑵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7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上訴後經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185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0年2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7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3年7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受觀察勒戒人毒品及前科紀錄簡列表及公訴蒞庭簡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於法有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陳坤地法官許辰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鈺婷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