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6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嘉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嘉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嘉璟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甚明。
三、查受刑人謝嘉璟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106年度簡字第2306號、106年度簡字第2342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書記官黃鏽金附表:
┌─┬───┬──────┬────────┬───────┬────────────────┬────────────────┬─────┐│編││││偵查年度及案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危│有期徒刑4月│106年1月27日│彰化地檢106年│彰化│106年度簡│106年11月21日│彰化│106年度簡│106年12月12日│彰化地檢│││害防制│,如易科罰金││度毒偵字第│地院│字第2306號││地院│字第2306號││106年度執│││條例│,以新臺幣1││1847號│││││││字第7527號││││千元折算1日││││││││││├─┼───┼──────┼────────┼───────┼──┼─────┼───────┼──┼─────┼───────┼─────┤│2│毒品危│有期徒刑4月│105年8月2日│彰化地檢106年│彰化│106年度簡│106年12月28日│彰化│106年度簡│107年1月23日│彰化地檢│││害防制│,如易科罰金││度撤緩毒偵字第│地院│字第2342號││地院│字第2432號││107年度執│││條例│,以新臺幣1││64號│││││││字第688號││││千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