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940號原告 鄭亮萱 (原名: 鄭宜佳 )訴訟代理人 戴家旭 律師被告 邱鏗
林俐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陸拾萬 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 陸仟伍佰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該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書記官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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