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5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進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進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進龍因毀棄損壞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6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林進龍所犯毀棄損壞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本院106年度易字第459號、106年度易字第1472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書記官黃鏽金附表:
┌─┬───┬──────┬───────┬─────┬────────────────┬────────────────┬──────┐│編││││偵查年度及│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案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竊盜│拘役10日,如│106年1月23日│彰化地檢│彰化│106年度易│106年6月8日│彰化│106年度易│106年9月26日│彰化地檢106││││易科罰金,以││106年度偵│地院│字第459號││地院│字第459號││年度執字第││││新台幣1千元││字第2316、│││││││5942號││││折算1日││2829號││││││││├─┼───┼──────┼───────┼─────┼──┼─────┼───────┼──┼─────┼───────┼──────┤│2│毀棄損│處拘役35日,│106年5月2日│彰化地檢│彰化│106年度易│106年12月13日│彰化│106年度易│107年1月9日│彰化地檢107│││壞│如易科罰金,││106年度偵│地院│字第1472號││地院│字第1472號││年度執字第││││以新台幣1千││字第7063號│││││││535號││││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