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47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佳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0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佳苓因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查洪佳苓因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今均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所示之判決確定日期,應更正為101年7月18日),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受數罰金之宣告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惠鈴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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