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撤緩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撤緩字第16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宗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更犯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1年度執聲字第20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宗鴻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宗鴻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聲請書誤載為「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30日以99年度嘉簡字第175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4年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間內,又於100年7月7日至同年月27日止,更犯偽造文書等罪(起訴書略載為「詐欺案件」,應予補充更正),經本院於101年6月19日以101年度審訴字第18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認本件聲請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惠鈴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