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11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1135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潘秀雲 債務人 朱雯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拾萬壹仟陸佰叁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伍仟玖佰陸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逾期當月計收新臺幣叁佰元,逾期連續二個月,第二個月計收新臺幣肆佰元,逾期連續三個月,第三個月計收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違約金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