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9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執聲字第668號、96年度緩字第1603、16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PS2遊戲主機壹台、「三國志戰記」等盜版遊戲光碟拾貳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1967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6年2月13日確定,97年2月1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物PS2遊戲主機、盜版「三國戰記」等光碟十二片(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保管字第6679號扣押物品清單),係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又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亦有明文。經查: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1967號為緩起訴處分,並定緩起訴期間為一年,於96年2月13日確定,並於97年2月1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此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一份在卷可參。而扣案之PS2遊戲主機一台、「三國志戰記」等盜版遊戲光碟十二片,均屬被告甲○○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揆諸前揭說明,依法應予宣告沒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孝妃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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