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24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240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虞菡緋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0一年度偵字第一三二0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虞菡緋公然侮辱人,處罰金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之法律適用:㈠核被告虞菡緋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
㈡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為鄰居關係,未思以理性之方式溝通,
竟公然侮辱告訴人,且迄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實不足取,惟被告並無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素行尚佳,於犯罪後亦能坦承犯行,並向告訴人致歉,業據告訴人證述在卷(偵查卷第六頁參照),態度良好,兼衡其犯罪之手段及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高心羽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13204號被告虞菡緋女5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段○○○巷○
號6樓居新竹市○道○路○段○○○號C3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虞菡緋於民國一0一年五月二十九日十三時三十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段○○○巷○號六樓陽台,對站在臺北市○○區○○○路○段○○○巷○號外之公眾得出入場所之 江艾 ,大聲辱罵「江艾你是個王八」等詞語,公然侮辱江艾。
二、案經 江艾訴 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虞菡緋坦承於上揭時地辱罵「江艾你是個王八」等詞語,核與告訴人江艾指訴情節相符,本件事證已明,被告虞菡緋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虞菡緋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檢察官郭騰月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書記官呂月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