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補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補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消債補字第42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江森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書記官~g2;附表:
┌───────────────────────────┐│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粉紅色紙頁)。│├───────────────────────────┤│㈢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快樂行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㈣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且未有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㈤聲請人如於戶籍地之房屋外另行租屋居住,請敘明原因為何││、戶籍地房屋所有權為何人、現由何人占有使用。│├───────────────────────────┤│㈥債務人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㈦陳報債務人本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2年1月起至104年││12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㈧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100元。│├───────────────────────────┤│㈨自102年1月1日至迄今,聲請人本人之各項收入(包含正職││工作及兼職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與、政府補助、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明細,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已提出即無須重覆陳報。│├───────────────────────────┤│㈩自102年1月1日至迄今,個人生活費之全部支出明細,並檢││附至少6個月內之相關證明資料【例如水電瓦斯費、電信費││、油資(應註記車牌號碼)等繳納單據、收據或發票】,如││已提出即無須重覆陳報。│├───────────────────────────┤│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債務(例如:為他人保││證之保證債務、交通違規罰鍰、稅捐債務、健保欠費…等)││,如有,應一併陳報債權人及債權數額。│├───────────────────────────┤│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本人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基金、保單、黃金、海外交││易所得、外幣外匯、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債務?併說││明上開財產及債務自102年1月1日起迄今之交易變動情形及││交易所得數額。│└───────────────────────────┘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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