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68號聲請人 朱堯弘 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本院105年度訴緝字第2號業務侵占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所犯105年度訴緝字第2號業務侵占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而其在大陸地區廈門大學進修中西醫學因本案而辦理休學,現暑假期間,請求解除限制出境,以補休學期間之學分。
二、按法院命將被告限制出境、出海,係執行限制住居方法之一種,旨在避免被告因出境而滯留國外,以保全刑事追訴、審判或執行之順利進行。又刑事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於移送執行時,其訴訟繫屬即告消滅,法院對於受刑人是否仍有繼續限制出境之必要,已無從審酌(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18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緝字第2號認其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壹日;另所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則判處無罪確定。而該案業經本院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揆之上開說明,本院已無審酌是否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權限,是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玉雲
法官卓怡君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