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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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47號原告 楊全成
楊智任 共同訴訟代理人 連堂凱 律師複代理人 黃采薇 律師被告 林貴原
郭瑋平 賴志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書記官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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