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3日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47號原告 楊全成 楊智任 共同訴訟代理人 連堂凱 律師複代理人 黃采薇 律師被告 林貴原 郭瑋平 賴志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書記官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