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9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975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債務人 黃信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陸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玖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