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附民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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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附民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395號原告AB000-A110412住詳卷被告甲○○上列被告因111年度侵上字第169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鄭永玉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琬婷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