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8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汪淑櫻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69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汪淑櫻與告訴人 李瑞生 原係朋友,後來因感情糾紛而交惡,詎被告先後於民國100年4月11日凌晨某時、同年5月5日凌晨1時24分許,分別基於毀損之犯意,前往告訴人位於高雄市○○區○○街○號之住處兼經營之花店前,持不明液體朝告訴人放置在門前之如附表所示之花卉盆栽潑灑,致該花卉盆栽均枯萎而不堪使用。嗣因告訴人於發現該花卉盆栽遭毀損後,2次均報警處理,且所裝設之監視錄影器亦於同年4月11日凌晨4時4分、5月5日凌晨
1時24分錄得被告出現在其門前之影像,始悉上情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101年3月6日死亡,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3月7日甲字第465號相驗屍體證明書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前段、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志銘
法官陳松檀法官林幸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書記官葉正昭附表第一次:
金錢樹6盆康乃馨花束3束損失合計約新台幣10,000元第二次:
盆栽6個康乃馨1桶百合花1桶玫瑰花1桶小菊花1桶文心蘭1桶百合竹1桶白竹1桶損失合計約新台幣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