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桃簡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桃簡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大眾企業社即 曹雅涵 被告 唐鑫維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100年度桃簡字第3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刑事第十二法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黃珮如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萱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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