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25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三、四、五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三、四、五所載,附表編號三、四應減刑之罪與附表編號一不應減刑之罪及附表編號二之業經減刑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之時間犯附表所列各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三、四、五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三、四應減刑之罪,與附表編號一不應減刑之罪、附表編號二業經減刑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