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2號原告 莊志賢 被告 黃宏基
曾素華 即和興屠宰場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801號),經上列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鮑慧忠法官許淞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書記官蔡旻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