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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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家繼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簡字第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粘舜強 郭俊雄 被告施○○即施○○
施○○
陳○○
陳○○
黃○○春
施○○被代位人陳○○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書記官蔡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