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803號聲請人 沈志倫 上列聲請人沈志倫因與相對人 陳志強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沈志倫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系爭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到期日及利息起算日,故請具狀 陳明 本票之提示日為何年月日。
二、請提出相對人陳志強(住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或彰化縣○○鎮○○里○○巷00○00號1樓)之最新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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