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0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叄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95年10月31日犯竊盜罪,業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66號(偵查案號: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754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宣告緩刑2年,嗣經本院以96年度撤緩字第115號撤銷緩刑確定在案。茲因受刑人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減刑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6年度易字第66號判決及96年度撤緩字第115號裁定,認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但書、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