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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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24號上訴人即被告 胡雅玲 即松板小吃店
黃偉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心惠 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財產上請求部分,請求廢棄原審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6,462(計算式:1,094,556+18,030+627,362+16,514=1,756,4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636元;請求廢棄開立被上訴人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乃係非財產上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136元(計算式:27,636+4,500=32,1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勞動法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書記官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