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758號聲請人 林益任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系爭股票股數究為「1,000股」抑或「10,000股」?(台端聲請狀所載與股票掛失證明記載不符)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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