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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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30號原告 王英仁 訴訟代理人 林建成 被告 李文勝 上列當事人與其他共有人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被告李文勝為被告 李明浩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且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李明浩於本件訴訟繫屬中死亡,其繼承人為李文勝,有原告提出之繼承系統表及相關戶籍謄本在卷可參,原告聲明應由李文勝承受被告李明浩之訴訟,揆諸前段說明,自係有理應准,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書記官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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