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亡字第3號聲請人 羅敏慈 相對人 徐碧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羅敏慈為相對人徐碧珠之母,相對人於民國97年離家後失聯,聲請人於102年1月11日報失蹤,至今音訊全無,迄今已逾10年,為此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並提出戶籍謄本、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為證。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固有明文,惟所謂失蹤,係指離去其住所或居所,經過一定年限,且生死不明者而言。
三、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勞保投保資料,相對人自78年迄今均陸續於數家公司有加保、退保及薪調紀錄,現為漁會會員,由苗栗縣南龍區漁會為其投保,最後一次紀錄為112年1月1日薪調異動,有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表、苗栗縣南龍區漁會112年3月15日南漁會字第1120500171號函在卷可憑,既相對人迄今尚有投保紀錄,堪認相對人仍生存,並無生死不明之情事,難以相對人於97年後未與聲請人或家人聯繫,即認其已長期失蹤,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書記官廖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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