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3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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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38號原告 林淑華 住○○市○○區○○路0段00弄00○0號E棟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 律師
鄭猷耀 律師 吳鎧任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玉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書記官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