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33號原告 黃奕允 被告 辜倩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茲因房屋課稅現值遠低於市價,是否得據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容有不同見解。為免徒增當事人困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暫先繳納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為俾利後續程序審理,併請原告於5日內補提系爭房屋(臺南市○○區○○街000巷000號9樓之1)課稅資料,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書記官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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