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法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法字第2號聲請人財團法人花蓮縣明恥國小教育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羅聰達 代理人 許美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花蓮縣明恥國小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案由欄應更正為:「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花蓮縣明恥國小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民事庭法官鍾志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書記官游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