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原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原附民字第31號原告 卓金雄 被告 謝義情 被告 鄧豪祥 被告 周家豪 被告趙○平被告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張○虹被告周○祥被告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周○榮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原訴字第5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粘柏富法官戴韻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書記官李俊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