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87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87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8723號債權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柒萬肆仟壹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書記官徐德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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