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2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2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25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施霖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張秀卿陳信昌陳冠廷陳國煌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張秀卿、陳信昌、陳冠廷、陳國煌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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