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82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8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822號聲請人旺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信 代理人 李惠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173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書記官謝達人┌───────────────────────────────────────┐│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82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台灣勵遠股份有│臺灣土地銀│104年8月5日│250,777元│CB0000000│││限公司 李佩芬 │行忠孝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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